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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7月25日下午,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《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修改稿)。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,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,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。会后,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、省司法厅和省农业农村厅,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,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。26日下午,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,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,进行了统一审议,形成了《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表决稿)》(以下简称表决稿),并于2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。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:
关于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
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内容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,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,对我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,有利于提升农村能源发展的前瞻性、全局性、系统性,推动构建现代农村能源体系,是必要的。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,建议在表决稿第二章开发建设中增加一条,对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、用能结构、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,科学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,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作出规定。(表决稿第九条)
此外,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,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,不再一一说明。
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。
法制委员会认为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修订《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》,对于进一步推进合理开发、利用、节约农村能源,推动农村绿色化、低碳化发展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,促进乡村振兴,具有重要意义。经过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,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,与有关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不相抵触,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,比较成熟,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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